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格根朱拉与被执行人希都日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格根朱拉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希都日古,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950918****,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敖伦其日嘎嘎查敖伦其日嘎组9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经济适用房4号楼3单元501室。
未履行金额:15220元、执行费638元。
执行依据:(2024)内0624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2025)内0624执903号
悬赏期限:2025年10月11日至2026年10月11日
悬赏金领取条件:一、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本院拘留到被执行人的,将支付500元作为悬赏金;二、悬赏有限期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联系人:娜法官
举报电话:0477-6212010(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