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09 | 作者:本站编辑 | 阅读:111次

关于对周明的悬赏通告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5年10月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周明

身份证号码

512531********2990

户籍地

四川省高县蕉村镇联合村4组112号

执行标的

27618元

执行案号

(2025)川1525执474号

执行依据

(2025)川1525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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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期限

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

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的,对被执行人周明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联系人及电话

 夏法官:0831-5393532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其他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

2、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收回赏金;

   3、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