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思虎与被执行人陶功银、耿为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2025)皖1503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张思虎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并公布如下:
被执行人:陶功银,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侯河村良种场16号,身份证号码340521198003223319。
被执行人:耿为娟,女,汉族,1989年6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高梗组17号,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06049463。
执行依据:(2025)皖1503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772519.28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陶功银、耿为娟下落,且被法院控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依据该线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标的5%奖励资金,该款由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支付。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564-3360324/3372110(或短信发送18156407882)。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