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张长海,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身份证号:15212719591224****。
2556092.28元。

执行悬赏期限:
悬赏金额: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长海名下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并协助本院依据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奖励金。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行局
5621978-8061、13191317237
联系人:涂法官
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并立即展开查控措施,事后及时兑付奖励。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