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大刚
身份证号:37083019760201721
住址:苑庄镇苑庄村211号
未履行金额:15000元
照片: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10%支付悬赏金。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能对被执行人有效控制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赏金。
本公告自本院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如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在官方网站中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电话:0537-7235286/7286179(刘法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