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淑玲与被执行人洪文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鄂0324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洪文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田淑玲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洪文班,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丰溪镇界梁村3组8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30102****。
执行依据:竹溪县人民法院(2024)鄂0324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3250.00元及逾期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洪文班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法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需扣除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联名举报的自行协商分配。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严禁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悬赏的,或因其他原因执行悬赏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执行悬赏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719-2737169
联系人:吴法官
联系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幸福西路8号